在一些相對輕微的刑事案件中,除了認罪求情或不認罪,是有機會作第三選擇,即向控方/檢控官申請簡俗稱為自簽守行為 (英文即 Bind Over / Offer No Evidence Bindover )。
本所有為客戶向控方爭取守行為;即使控方同意守行為,還需法庭批准的。縱使本所律師屆時會為被告於法庭聆訊時處理,但仍需被告於提堂時在法庭親自承認控方準備的案情、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,並向法庭承諾守良好行為。一般,法庭就會頒令要被告守行為一至兩年,在這期間不得干犯一樣或性質相類似的罪行。
注: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,是不會留有案底的。
如有查詢,包括協助處理落口供,歡迎聯絡本所律師。
背景
死者及已故父親育有三名子女。原告人是大女兒,被告人排行第二。死者於2018年4月14日去世。被告人於2019年於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,申請獲授予遺產管理書,並聲稱自死者去世後,他曾直接盡力從其文件及財物中搜尋,查究死者有否立下遺囑,但他無法尋獲其任何遺囑。 法庭於2020年向被告人授予遺產管理書。 最終,本所順利為原告人撤銷被告人所獲發的遺產管理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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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入屋犯法,而雖然被告並未成功,但其罪責與根源之罪行(即入屋犯法)相等,就此上訴庭已
清楚列出入屋(住宅)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應為36 個月監禁。"
"考慮到他的健康情況,同時他再干犯的機會極之低,所以本席特別酌情大幅再減刑12個月,所以就是次控罪得服刑12個月。 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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